本案的案件背景为B公司为其投资开设的B医院向A公司采购医疗设备,在A公司陆续供货后,B公司和B医院因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等原因而逾期付款引起的纠纷。实际上由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节点有两条并不一致的约定,并且即使是根据B公司和B医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全部货款也尚未到付款节点。然而由于B公司和B医院经营陷入困难,如果不及时起诉主张、拿到胜诉判决,可能更不利于后期货款的回收,故A公司拟起诉主张全部货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希望尽早拿到生效法律文书。
案件由文丰所主任朱丹律师、诉讼部副主任吕小标律师和投融资部李慧柯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主张权利,经起诉前和诉讼中的数次案件研讨、一审的四次开庭、二审的两次开庭,并经多次主动或应法院要求提交书面的材料,最终二审生效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货款,达到了及时诉讼维权的目的。
2.关于付款期限的问题,其中第二条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36个月,第五条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36个月等额付款;
合同签订后,B医院向A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以医疗设备的实际使用人身份自愿加入上述《医疗设备买卖合同》,与B公司承担共同的责任和付款义务。杏彩体育登录
之后,A公司陆续于2018年2月7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4日以及2019年10月23日向B医院提供了医疗设备,该医院也出具了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价值共计4520万元左右。B公司在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陆续支付了482万元。
另,B公司和B医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已提供医疗设备4520万元,欠付设备款为4038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底前还款500万元,2020年上半年支付1200万元、下半年支付完毕。但之后,B公司和B医院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支付剩余货款。
2020年4月,A公司咨询起诉主张所有剩余货款事宜,后经多次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并对相应数据仔细核算后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1.判决B公司和B医院向A公司支付医疗器械款4037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按照每批次货物总价格的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起诉前的2020年4月13日,之后的按约定标准继续计算)。
B医院与B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收据》显示设备数量为144套;B医院与B公司对双方盖章的《承诺函》真实性认可,该函显示设备数量为129套,总货款和欠付货款应该以该《承诺函》为准;被告签收的显示设备数量为144套并且包含部分耗材。
另外,造成上述文件显示的设备数量不一致的原因为相应文件的统计口径、表述不一致所致,并针对个别不一致的表述及范围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针对相应的总货款问题,尽管有《承诺函》等对方自认的数据,但是经反复核对,确认确实有45万多元的产品因当时不具备安装条件没有提供,所以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向法院表明若不再需要委托人履行供货义务,则自愿主动扣减相应设备的价款,可以附条件的认可欠付货款金额为3992万元。
对于安装调试问题,首先,合同约定的安装及调试时间为货到安装地点符合安装条件的15个工作日以内,而在一审起诉时相应的医疗设备分批供货后已有七八个月至两年多的时间,被告直至开庭才提出没有安装调试合格,明显不是合理的期限,也有悖常理;其次,被告B医院、B公司在《承诺函》中明确认可设备已经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的事实;再次,在《收货验收合格收据》中明确“货已收到,验收合格”。所以,所有医疗设备已经全部安装调试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份之后陆续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但是上述两份指导意见主要处理的是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需要而引起的不能按期交付产品、交付产品使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等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困难的情形。而本案中,被告是履行金钱给付的付款义务问题,并不涉及与产品生产、加工、交付等有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义务履行,显然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借口。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被告已经严重违约,这显然也不可能是所谓的新冠肺炎疫情所致。
由于《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并未付需要供货的配置清单,而B医院和B公司也未及时提供配置清单,所以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90日内交付完毕全部医疗设备的履行方式。A公司只能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B医院和B公司的要求及时购买后再向B医院供货,并且在开庭之前B医院和B公司从未提及A公司违约的情况,所以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在安装调试合格后36个月分期等额付款,不能仅仅根据第2条的约定理解为3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付款都行。另外,由于约定的是等额分期付款,并且是分批交货,所以B医院和B公司应该在每批产品交货、安装调试合格后均应该分36个月等额付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分批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此应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作了相应改动】等相关规定,在被告逾期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每期的全部价款金额的五分之一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批次的全部剩余货款。另外,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由于法律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着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所以一定要仅仅围绕分期付款问题进行说理分析。并且针对供货产品数量庞大、分批供货、供货周期较长等特点,从中分离出分四批供货从而应该分四批等额付款的观点,也基于此,才能让每批货物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均达到该批货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进而才可以根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来主张剩余全部货款。本案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的供货、从最后一批货物安装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分期付款时间,则在准备起诉之时仍未达到可以主张剩余全部货款的法定条件,主张全部货款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分批的分期付款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有对方盖章认可的货款总金额,并且由于部分手续确实不太齐全,所以对方的抗辩理由也不太充分,原则上法院直接认可该金额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是考虑到尊重客观事实、减少以后可能的诉累等情况,并经和委托人充分沟通、核实,在明确确实有部分产品没有供货的情况下,主动表示自愿从诉请金额中减去相应货款,得到了法官的认可,这也与对方在本案中存在不少不甚合理甚至有悖常理的解释所产生的形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利于法官更信服我方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杏彩体育登录更有利于委托人主要诉讼目的的达成。
吕小标律师具有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杏彩体育,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合同纠纷类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吕小标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先后为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凯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开封有限公司、郑州保福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郑开保时捷中心)、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壹号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诉讼法律服务,熟悉公司的日常法务管理和常用法律文书处理技巧,具有丰富的合同纠纷类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业务经验。
在诉讼领域,多次参与并代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类、建设工程与房屋买卖类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数十起刑事辩护案件,擅长上述领域的纠纷处理。